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