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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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