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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 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 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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