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