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