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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废止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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