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7/21 13:52:41
国税发[1999]136号
< img src='' style='width:1px !important;height:1px !important;position:absolute;top:0;' tabindex='-1'>
无障碍
|
关怀版
关怀版
|
|
繁体版
|
english
|
政务新媒体
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财政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
我要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更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