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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5-13   |  文号:沪财税[2011]4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失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07
内容描述: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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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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