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7-11 | 文号:沪财税[2011]5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32
内容描述:通知转发财政部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