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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7-19   |  文号:沪财税[2011]64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43
内容描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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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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