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7-27 | 文号:沪财税[2011]65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47
内容描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