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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9-07   |  文号:沪财税[2011]8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193
内容描述:通知转发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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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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