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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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