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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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