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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2-01-17   |  文号:沪财税[2012]4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等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2-011
内容描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可以申请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稿件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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