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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3-11-01   |  文号:沪财税[2013]5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3-129
内容描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相关稿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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