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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5-02-17   |  文号:沪财税[2015]2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5-050
内容描述:明确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货物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7日

相关稿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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