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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办公室转载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日

财税[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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