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菜单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