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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6-12-23   |  文号:沪财税〔2016〕10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6-439
内容描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3日

相关稿件
  •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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