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6-12-23 | 文号:沪财税〔2016〕100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6-439
内容描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