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0-12-23 | 文号:沪财税〔2020〕3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0-476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复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贵单位《关于商请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贵单位执收的岸线使用费作如下调整:
一、“内河岸线使用费”和“港口岸线使用费”整合归并为“港口岸线使用费”;
二、收费依据统一调整为《上海港口条例》和《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三、归并后的“港口岸线使用费”收费标准继续沿用原标准:
1. 内河港口岸线:2元/米·半年。
2. 沿海港口岸线: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
请原“内河岸线使用费”执收主体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