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6-09-08 | 文号:沪财税〔2026〕2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6-307
内容描述:关于明确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增加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建综计〔2026〕323号)收悉。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规定以及本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下属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对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23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等规定,收取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二、请你委组织执收单位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用手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落实收费公示、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