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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做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10-30   |  文号:沪财金〔2026〕031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6-379
内容描述:关于我市做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购房贷款贴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业务流程和有关要求

  本市所有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95号文的规定办理该贴息业务,并通过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或无分支机构的在沪总部(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市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具体流程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银行应根据95号文要求,于2026年10月及政策贴息期内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汇总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二)贴息资金预拨。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部预拨的贴息资金后,及时向经办银行预拨年度贴息资金。

  (三)贴息贷款收息。经办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预拨的贴息资金后,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四)贴息资金结算与清算。根据95号文要求,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与经办银行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市财政局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财政部后续如对资金结算和清算时间进行调整,以财政部规定为准。

  贴息资金地方承担部分,根据房屋所在地由市、区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承担。政策贴息期内,贴息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统一支付,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解。

  我市《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6〕359号)相关政策,可与此次国家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叠加享受。

  二、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应按照95号文要求,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

  (二)强化组织协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安排应承担的地方贴息资金,做好经办银行贴息资金拨付、结算及清算等资金保障工作。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市财政局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95号文要求,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的联合抽查工作,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将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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