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现将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公安部、财政部备案。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武警总部。
附件:
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
单位: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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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 月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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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 食
│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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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
菜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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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
油 │ 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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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 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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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 或 鱼
│ 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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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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