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外事办: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交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01〕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财行〔1999〕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