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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5-12-31   |  文号:沪财行〔2015〕74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5-346
内容描述: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