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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现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二、在2000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315“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款级科目,下设“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和“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其中,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上缴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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