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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9日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发布。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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