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第四条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
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通过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不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
第五条 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
第六条 预留份额方案的执行要求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
第七条 价格扣除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
第八条 项目属性与中小企业政策执行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特殊类型供应商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第十条 中小企业声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以下简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认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措施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包括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减免中小企业保证金数额、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对中小企业的支付进度等。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和合同融资。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业划分有关问题,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可以向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 统计
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整体预留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留的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因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重新采购,且重新采购未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公开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格式,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本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22 年3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