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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4-25   |  文号:沪财采〔2022〕8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废止  |  索取号: AB1200000-2022-143
内容描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依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沪财采〔2020〕5号),以及市财政局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开展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延期开展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在保证采购质量、提高效率的同时,从严从实贯彻本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疫情防控涉及的紧急采购项目,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精简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实现程序可简化,质量不降低,责任不放松,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管理,按规定留存备查。

  二、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评审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探索采用视频会议等非现场方式组织实施,做好评审专家身份识别、保密承诺等工作,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着力强化采购内控管理。相关采购人应当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管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准确掌握市场行情,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强对供应商资信情况审查,规范履约验收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程序合规、质量过硬、群众满意。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在参与本市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优质高效地履行合同约定,如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五、合力维护采购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在本市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本市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维护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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