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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1-139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鉴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已到期失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和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关于征收对象,明确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是关于征缴管理,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三是关于预算管理,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关于监督检查,包括对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对侵占、截留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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