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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2-08-30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2-235
内容描述: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本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今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2019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定额减免标准等相关事项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文,将2019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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