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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延长〈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3-11-28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457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延长〈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本市要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尽最大努力建立机制、创新办法,改善旧区内群众居住条件”的工作要求,在继续通过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调通过城市更新的方式,加大对建筑风貌及城市机理的保护。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市财政局牵头制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如下事项:一是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二是明确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支出。其中市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相关支出,重点旧改地块改造相关支出,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改造贷款贴息补助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三是规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历史风貌保护、城市更新、旧区改造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编制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并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7号文将于2023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将持续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工作,花更大力气推进本市“两旧一村”改造工作。本市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以来,收支管理情况总体平稳良好,国家和本市关于住房保障及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调整。综合上述情况,将7号文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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