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4-04-02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4-120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一、《公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享受《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4、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为何时?
答: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已缴纳应予以免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