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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4-06-27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10001-2024-279
内容描述: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牵头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贴息通知》),现将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

  2020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对贷款利率、贷款贴息比例等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进一步了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贴息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经全面评估,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进行了研究修订。

  二、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贴息通知》由贴息范围、贴息条件、贴息标准和期限、资金渠道、贴息申请、监督管理、实施时间七部分组成。

  (一)贴息范围、贴息条件。对于纳入范围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二)贴息标准、期限。明确贴息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同时明确展期、逾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情况贴息规定。明确贴息期限,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三)资金渠道、贴息申请。贴息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承担的经费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贴息资金申请下达按照《关于印发〈创业指导补贴市对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实施时间。明确了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要求,以及通知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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