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沪财发〔2023〕14号)将于今年12月底到期,在实施期内,市财政局组织市委金融办和上海金融监管局对我市10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了2023年和2024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
评估认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更好地发挥了政策性担保的融资增信和分险作用,仍有延续执行的必要。同时,2025年,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提出新要求,市财政局结合国家和我市的最新要求,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政策的总体框架结构与财政部《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国家政策”)以及原政策保持一致,主要包括:总则、评价指标与分值、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及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个部分。本次修订主要结合财政部有关文件的新要求、我市原政策实施情况和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意见建议等,就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优化完善:
(一)完善政策制定依据
新政策“总则”中,将今年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出台的《发展管理办法》吸纳作为政策依据之一,并根据《发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对原政策部分条款的进行了修订更新。
(二)完善评价指标及分值结构
新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包括政策效益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建设指标,较我市原政策取消了附加考核指标。具体优化完善内容如下:
1. 政策效益指标
一是新增“当年担保贷款支持稳就业人数增长率”指标。主要是落实《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就业”的要求。
二是将“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的分值从12分下调至至6分。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都已达到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要求(国办发〔2019〕6号),担保机构在上两轮评价中都获得满分,因此适当降低该指标的分值,用于新增部分体现上海特点的政策效益指标。
三是将“当年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笔数”指标从附加指标调整为主体指标。2023年,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财金〔2023〕19号),经过两年的政策实施,已有近一半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该业务已从创新业务逐步转变为常规业务,具备纳入主体指标的基础。
四是新增“区域重点产业融资担保支持情况”指标。主要是落实《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服务县域经济”的要求。同时,部分区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建议增设区域与产业差异化指标,以体现各区的业务特点。综上,本次修订新增该项指标,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目标值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设定。
五是调整“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相关指标的计分标准。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三项指标(二级指标1-3)的计分标准,从“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调整为“达到目标值得基础分,高于目标值酌情加分”。主要考虑:一是更加体现“支小支农”的政策导;二是与国家政策计分方式保持一致。
2. 风险控制指标
调减“依法合规经营”指标分值(由10分调减为7分),用于新增“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指标(3分)。重点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情况,机制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是考虑到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良好,下一阶段重点引导其增强风控体系建设。
3. 体系建设指标
进一步量化“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的计分规则,明确该指标按照担保机构上报再担保业务新增业务规模、再担保业务新增服务户数和运营情况等统计数据情况计分。
(三)完善评价程序
一是考虑到各区实际负责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部门有所不同,在评价程序中,将“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表述调整为“本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是将“新设立不满一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可不参加绩效评价”调整为“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在其正常经营满一个完整年度(会计年度)的次年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给予新设立机构更充足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