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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印发日期:2026-02-25   |  文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900010-2026-112
内容描述:关于《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修订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

  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2月28日到期。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规则,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二是明确征收主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征收,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级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区级国库。三是明确核价机制,分别由市、区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另行制定或调整征收标准。四是明确资金用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各类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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