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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预算报告系列解读(二):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情况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4日
  一、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完善本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特别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快车道”。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本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制度约束,是在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依法采购、依法监督之基础。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998年制订,开创了全国政府采购法制化先河。但随着十余年来政府采购情况的不断变化发展,多项条款已无法与实际相适应。近年来,国家层面一直在积极推进修订《政府采购法》以及制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们密切关注了此项工作进程,并酝酿提出对本市《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2015年,结合《实施条例》出台之契机,我们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初步调研。2016年,我们将因地制宜,进一步总结本市实践经验,探索创新,推动完善具有本市特色的政府采购顶层制度设计。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制发及修订进程,我们将对《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落实规定作相应调整与优化,以科学化、精细化为本,逐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二、关注政策实施实效,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导向功能。
  政府采购作为经济和社会调控的工具,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需求侧政策性手段。自2004年起,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一系列导向政策,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引领作用,通过对特定对象的扶持,推动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
  2015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支持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与市经信委、市科委、张江管委会出台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自2016年起配套实施。对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对于符合订购条件的产品,可由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较为灵活的采购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也可与供应商进行战略合作;对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创新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取单一来源。2016年,我们将密切关注两项文件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单位群策群力,为创新产品在初创时期的推广应用形成助力,进而进一步推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和创新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依法落实信息公开,打造规范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大环境。
  政府采购信息的阳光透明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最好途径。《实施条例》的出台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在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等方面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促公平,为政府采购工作释疑增信。
  2015年,依托本市已建成的以全流程、全公开、全上网、全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我们统一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采购文件公开、采购合同公开的执行口径。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市区两级采购人主动、便捷地公开采购信息创造技术条件,将信息公开规定落实到位。2016年,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推动采购人依法、主动、规范地公开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着力关注信息公开后的反映情况,积极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发挥政府采购日常监管与财政监督检查的作用,严格执法管理,营造风清气正、节资高效的政府采购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