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第一阶段是上海市探索试点阶段(2012年至2012年8月1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上海市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和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是部分省市推广试点阶段(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自2012年8月1日起,国家将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到北京、广东等8个省市。第三阶段是全国范围深化改革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5底)。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范围推广到全国,并新增广播影视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底,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实施营改增改革,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上海市四年来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上海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总体来看,本市离境退税工作运行平稳有序,成效符合预期,社会反响良好。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第一:离境退税政策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简称境外旅客。
第二: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的主要流程是:商店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退税物品、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第三: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退税物品具体范围主要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下列物品不能享受退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四:境外旅客申请购物离境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在指定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第五: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为 11%。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本市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第六: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目前,本市具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条件的首批离境口岸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本市办理离境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市符合条件的退税定点商店共计182家。截止2015年12月底,本市已有1424名从虹桥、浦东机场口岸离境的境外旅客,成功完成海关退税物品验核放行,并以人民币现金方式领取退税款合计约139.17万元。
三、自贸试验区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上海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深化方案》”)中明确的有关税收政策,积极推进落实与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区位特征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总体方案》从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角度出发,明确了六项税收政策(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租赁公司进口飞机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税率、货物内销试行选择性纳税和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等六个方面)。截止目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部印发上述税收政策实施细则文件,明确相关政策规定。本市财税部门及时同步配套制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等四项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规定有效落地实施。
同时,经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实践和先行先试,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租赁公司进口飞机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税率等三项自贸试验区税收政策,已复制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桥头堡”和“试验田”作用,实现自贸试验区税制改革的联动效应。
(二)加快自贸试验区新一轮若干税收政策的推进落实
市财税部门在认真贯彻自贸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开展自贸试验区新一轮若干税收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做好沟通对接。目前,国家部委已对相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深化方案》明确提出“调整完善对外投资所得抵免方式”,国家有关部委将适时制定发布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二是201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相关政策规定,对QFII和RQFII取得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2015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2015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四、上海科创中心相关税收政策
市财政局积极会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问题研究,重点围绕“科技投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等主要科技创新环节提出相关税收政策建议设想,并从“推进落实、统筹研究、政策储备”三个层面持续推进相关重要政策的深化论证和贯彻落实工作,截止2015年底,有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非独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等三项科创税收政策建议,已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纳并发文明确实施,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税制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