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1、什么是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它与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是什么关系?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六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采购。实务工作中,部分采购品目单笔采购金额较小,但采购需求经常发生且难以归集实施,频繁按项目采购程序重复开展采购活动,既增加交易成本,又降低采购效率。对于这种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以往一般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2022年3月1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正式施行,全面取代了原有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鼓励省级财政部门建设覆盖全省范围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提高集中采购目录内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交易效率”。市财政局结合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落地应用,依托本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正在建设集框架协议采购馆、网上超市、政策功能产品馆等为一体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如下图所示),为采购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供可自主选择、便捷高效的在线交易平台。网上超市作为框架协议采购馆的配套子平台,有效联结框架协议采购馆和外部市场,防止市场封闭导致价格虚高,促进落实采购人主体权责,进一步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绩效。
电子卖场一体化交易平台示意图
2、哪些采购项目或商品可以在网上超市进行交易?怎么进行支付结算?
网上超市的交易额度与框架协议采购制度确立的小额零星采购额度标准保持一致,即单笔采购金额小于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为100万元),适用品目为通用货物类产品,包括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的部分集中采购品目产品,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部分产品。综合考虑采购人需求和便于质量价格管理等相关因素,网上超市首批开通的产品品目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耗材、数码设备、电气设备、防疫用品等6大类产品。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和各方反馈意见,在质量价格监管能够到位的前提下,以需求为引领,科学合理地调整充实网上超市产品类型。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网上超市需关联预算生成带有采购编号的订单和正式采购合同,并回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程序进行支付;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产品,网上超市可直接生成订单,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和财务报销要求,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公务卡支付、线下结算等方式。
3、网上超市如何进行交易?
网上超市适用直购(议价)和竞价两种交易类型。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不含)的,可采取直购方式,或由采购人直接选定供应商和商品并进行议价;采购金额在20~100万元(不含)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采购人选择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网上超市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不含)的也可采用竞价方式。网上超市成交结果在云平台自动公告。
4、对于网上超市目前涵盖的6大类产品,采购人是否必须通过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网上超市秉持开放竞争理念。网上超市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属于法定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首先应当依法通过框架协议采购馆进行采购,当框架协议采购馆中相同产品价格高于网上超市价格、且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网上超市价格以下的,或者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产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采购人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审批(核)事项中提出“退出框架协议采购”转“网上超市采购”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如果在网上超市之外发现性价比更高的商品,可通知相应供应商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参与公开竞争;网上超市中的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商品,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采购人也可将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信息作为比价参考依据,在网上超市外采购更为优质优价的商品。
5、供应商及其经营的商品如何进驻网上超市?
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公开发布网上超市征集公告,供应商可根据公告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营范围和服务能力,随时向云平台发起入驻申请,签署入驻承诺书,经审核通过后入驻网上超市。网上超市不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授权或销售代理资质,广泛吸纳各类供应商入驻经营,方便广大中小企业分享政府采购市场机遇。
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按照网上超市商品发布规则申请上架发布商品,并在商品详情页面主动发布经营资质、代理授权、货源渠道等相关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比选。
6、网上超市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网上超市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按合同或订单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相关规定提交云平台运营客服调解。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商品的争议,调解失败的,由云平台运营方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买卖双方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救济渠道不受影响。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商品的争议,调解失败的,买卖双方可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