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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级专项资金配套政策的建议

文章来源:规划处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市级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对申请企业的发展壮大,转型升级,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创新发展等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了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各区县所属企业通过积极申请各类专项资金,有力的推动所在区县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许多专项资金需要区县配套,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中明确要求: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县,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又如2014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提出:对于区县同意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资金将优先支持。
  市级专项资金要求区县安排配套资金的出发点是市区联动,调动区县积极作用,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但在具体执行中也有一些情况,值得予以重视。具体表现为:一是进一步增加了区县预算编制的不确定性。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后,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部分区县配套资金数额较大。二是进一步扩大区县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区县所处发展阶段不同,财力强弱不均,财政支出压力各异,对于财力捉襟见肘的区县的来说,由于拿不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来支持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导致企业向财力富足的区县流动,进而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区县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势必更加严重。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市级专项资金配套政策,一是提早明确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时间,为区县预算编制准确性打下基础。二是对申请项目较多、配套资金数额较大以及财力不足的区县,给予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充财力,使得每个区县平等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