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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要评价 不达标将被核减预算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6日

  市财政局近日制订完成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今后,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将面临通报整改,以及核减年度预算的处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评价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绩效评价结果将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的年度预算。此外,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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