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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报告系列解读之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对独立与联系、相互补充的若干社会保障项目的总体构成。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部分组成。

  一、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政府对贫困的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家庭生活基本水平的保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沪府[2010]27号),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425元/人、月调整为450元/人、月;按照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的比例关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新调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0元/人、月)为基数,由原3400元/人、年同步调整到3600元/人、年。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确定从2010年起,浦东新区、松江区、奉贤区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残保金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所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残保金的使用以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为原则,残保金的使用管理以市、区(县)分级管理为原则。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82号令)规定,从1994年1月15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保金(残保金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基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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