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报告系列解读之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3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现对有关内容作专题解读。
一、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拟定《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研人员绩效激励机制,在保留劳务费原有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在间接费用中可增加安排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不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由项目承担单位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对科研工作、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后统筹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管理办法》同时优化了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对于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的预算调整权限交由承担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等预算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预算调整权限也交由承担单位。
《管理办法》在为科研人员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增加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的自主权的同时,又进一步加强了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确了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全额上缴等要求,对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直至取消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专项经费资格等。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工作,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发明的积极性,2013年,本市修订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将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纳入股权激励试点范围,并可按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采取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等四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其中:技术转让方式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其他三种方式可自项目或企业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项目或投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奖励时,符合要求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