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jquery

预算报告系列解读之六: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7日

  住房保障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努力构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本市按照“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全力推进实施,全年新开工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11万套、约785万平方米;竣工10.4万套、约797万平方米;新增可供应10.3万套、约783万平方米,顺利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各项年度任务目标。同时,本市加快推进以动迁安置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稳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分类使用,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尽力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

  一、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内容

  按照构建“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主要政策情况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成本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8]26号),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粘土砖专项资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8]25号)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73号),明确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

  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等文件规定,2012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2012]16号),实施细则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可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出售,也可按规定调整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拓宽了区县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渠道。

  2012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文件规定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进一步支持各区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本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沪财建(2011)18号),明确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政府公租房。同时,在“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根据政府公租房建设运营专业机构30%资本金的要求,按照1:2的比例,向其注入现金资本金。并在规范各区(县)政府公租房建设运营专业机构财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对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的上述贷款利息支付能力不足部分,市级财政将给予50%的补助。

  (四)实施大型居住社区财力结算

  为缓解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区的人口导入造成的社会管理压力,按照人口导入区和人口导出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以及配套设施投入产出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实属动迁安置房建设若干意见》(沪府[2010]34号)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大型居住社区横向财力结算办法》(沪财预[2010]42号),明确由人口导出区给人口导入区一次性转移支付。具体标准按照大型居住社区提供异地安置房源建设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转移支付的资金用于大型居住社区的教育、卫生、社保、文化体育、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支出,也有利于鼓励人口导入区建设动迁安置房。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4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对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支出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对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区县提供用于异地安置的市级统筹保障性住房,市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支出。

  (五)明确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政策

  为加强对大型居住社区内动迁安置房房源定价管理,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0]10号),明确对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动迁安置房源采取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两次定价”原则,同时明确差价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在扣除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差额税费后,结合人口导出区与人口导入区的资金综合平衡,主要用于大型居住社区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内容的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等。

  (六)支持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为加快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设施,经市政府同意,市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新一轮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支持政策的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城(2011)054号),文件明确,为加快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及供排水项目的建设,市政府专项安排60亿元,用于支持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及供排水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有效推进新一轮重点大居外围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宝山罗店、青浦新城一站、松江泗泾洞泾、浦东民乐、闵行浦江拓展以及闵行旗忠6个重点大居外围市政重点道路建设项目再一次性增加20亿元市级补贴。

  2013年,为进一步支持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府又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公建配套项目建设。

  (七)支持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2013年起,“十二五”规划明确实施的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中成套改造、直管公房全项目大修、平改坡综合改造项目通过提升改造标准、增加实施内容,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我们会同市房管局联合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市级补助力度的请示》(沪财建[2013]3号),在“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和维修工作专项补助资金13亿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旧住房综合改造量,再增加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约5.83亿元。

  二、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一)住房保障受益面进一步扩大

  全年新增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6102户、实物配租家庭1646户,廉租住房历年累计受益家庭9.8万户。2013年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有序推进,共受理申请2.95万户,全年完成签约购房1.2万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历年累计签约购房量达5.2万户。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全年新增供应房源1.4万套,其中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新增供应“馨越公寓”、“馨逸公寓”、“上海晶城晶华坊”三个项目;完成配租1.1万套,其中市筹0.55万套、区筹0.1万套、单位租赁房0.45万套。截至今年12月底,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已累计供应78个项目、约5万套。征收安置住房全年完成搭桥供应8.28万套、692.54万平方米。

  为支持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2013年市本级拨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级补助资金13.7亿元,并从市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1.9亿元。

  (二)推进公租房、廉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3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7号),明确为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同时,《通知》规定市和区(县)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和运营补贴等方式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资金,统一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筹措和租赁运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拥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积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

  2013年是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设施建设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快本市新一轮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完善市政公建配套,满足居民的入住需要,确保今明两年集中入住大居内外基本市政公建设施建成投运,市政府另外安排30亿元,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增强对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有关财力保障,根据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区提供由市级统筹用于异地安置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013年市级财政拨付7.5亿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支出。

  (四)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旧区改造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2013年本市将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3万户。截止到年底已完成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4.6万平方米,收益居民3.1万户。为进一步拓宽旧区改造资金来源,积极创新旧改新机制,一是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10]21号)的规定,已累计筹措市级旧区改造专项基金近450亿元,并根据市、区联手实施的重点区重点旧改地块改造进度,已全部拨付到相关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二是积极配合市旧改办等部门,引进太保、平安保险等保险资金参与本市旧区改造,进一步拓宽了旧改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