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应收票据—某企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背书转让时,借:应付账款—某企业,贷:应收票据—某企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或背书后,根据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可以将贴现或背书的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此类票据贴现或背书后,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第二类是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汇票,此类票据贴现或背书后不影响追索权,与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转移,已经贴现或背书的票据不得终止确认,贴现或背书取得的资金确认一项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