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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销售收入收到对方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之后我公司又将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转让其他的债权方,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应收票据—某企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背书转让时,借:应付账款—某企业,贷:应收票据—某企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或背书后,根据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可以将贴现或背书的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此类票据贴现或背书后,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第二类是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汇票,此类票据贴现或背书后不影响追索权,与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转移,已经贴现或背书的票据不得终止确认,贴现或背书取得的资金确认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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