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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   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收入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1997~2005年累计107.98亿元。 

      1997年,农业税附加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1960~1990年,上海农业税附加率长期稳定在15%。1991~2001年,农业税附加率继续为15%。2003年,对农民个人免征农业税,2004年全面免征农业税。2005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业税附加也相应取消。1997~2005年,农业税附加收入共计1.8亿元。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对工业用电、工业用水、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电、电汽车、电话、煤气、天然气、轮渡、地下铁路等各项公用事业按规定比例征收的附加收入。1995年,上海市在将事权与财权下放给区县政府时,公用事业附加原来已经作了明确划分(即收入在确保市得5.5亿元以后,增量部分市和区县7∶3分成)以后,对原由市级安排的部分再次划分,其中市留40%,其余部分再返还给各区县。1997~2005年,共计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收入106.39亿元。

      附:

      一、1991~2005年上海市全市财政收入情况表

      二、1991~2005年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