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捐赠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130号)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国有资产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5、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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