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的审批
用户对象
市级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教[2011]130号)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条件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办理流程
1、 单位申请;
2、 主管部门按规定限限额审批或审核;
3、 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办理期限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报材料时间),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各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21-54679568
决定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
流程图
1、市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市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6、市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市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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