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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否需要财务证书?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4日

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三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3.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五条也明确“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